該法律規定:
如果壹方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女方是否自願,行為人都構成強奸罪。未成年女性已滿14周歲,行為人自願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沒有判斷:
14周歲以下的幼女由於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了解性行為的後果和意義。因此,明知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即使經其同意,也視為侵犯幼女對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構成強奸罪。要負法律責任的是強奸罪。當壹個女孩已經到了14歲,她願意發生性關系,那麽她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未滿14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無論該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均構成猥褻兒童罪。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確實早熟,隱瞞了真實年齡,行為人也確實無法從外表判斷其真實年齡,但雙方自願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女方喪失性自衛能力,男方仍與她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性自衛能力又稱性自衛能力,是指女性維護自身不可侵犯性的能力。如果婦女失去了這種能力,她們的同意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有規定,女性如果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誌,法律就推定其沒有發生性行為的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自然不能行使性自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強奸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