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省政府立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制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起草或組織起草壹批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進行審查修改,形成議案,提交省政府審議。承擔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四)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省政府的政策措施、規範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負責省會城市、較大的市政府和設區的市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行政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制定相關配套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六)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制作、發放和年檢,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考試和培訓,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負責行政沒收許可證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國旗生產定點企業證書的審批。
(七)依法承辦行政復議案件;受省政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受省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國務院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行政復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和匯編省政府規章,編輯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正式文本。指導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省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的翻譯和審查。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和工作的研究和宣傳,協助落實政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開展對外法律業務交流。
(十)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工作。承辦向國務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的省政府規章備案工作。
(十壹)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