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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應當受理對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受理後拒絕調查處理,或者對申訴、控告和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殘疾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認為情況屬實的,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給予答復。

第七十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依法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二)未依法審核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情況的;

(三)其他未依法保障殘疾人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教育機構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或者對殘疾學生附加附加條件;

(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用人單位擅自增加殘疾職工勞動負擔或者非法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四)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的;

(五)用人單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或者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相關優惠待遇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

(七)未執行無障礙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及時維護和保護無障礙設施的;

(八)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捐贈、稅收減免和殘疾人救濟資金的。

第七十二條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侵犯其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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