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準備離婚相關材料。
3.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收回結婚證。並向當事人出具離婚證。
具體要求如下
1.寫壹份民事訴狀。第壹部分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和住所,第二部分寫壹份請求書。
(1)請求離婚;
(2)撫養孩子的問題;
(三)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和理由,寫明什麽時候結婚,什麽時候生孩子,為什麽離婚。最好打印起訴狀,但最後壹定要手寫簽名;
2.向住所地基層法院(區、縣法院)提起訴訟,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提交兩份民事起訴狀,結婚證,夫妻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立案時孩子的戶口本或出生證明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妳也要帶上財產相關的證據,比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需要提交兩套證據復印件(壹份在法院卷宗,壹份給對方);
4.在立案法院審查後繳納費用;
5.將付款票據及材料交給法院備案,回家等通知;
6.法院將為妳的案件安排開庭時間,並將起訴狀、證據和其他材料的副本送達被告。送達被告後會告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可能會要求妳們雙方調解(在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會組織妳們調解,開庭時會問妳們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有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妳做好工作,不離婚結案;
8.調解不成,就開庭。開庭時無法進行調解的,將進行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是離婚,也可能是分不開。壹般情況下,如果被告第壹次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判決不允許離婚。判決生效半年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不符合《民法典》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離婚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離婚夫妻* * *壹起到婚姻登記處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7.內地居民提交有效身份證和戶口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