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用交換部分。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負責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承擔省公務員局和省直駐鶴單位委托的相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實行公務員轉崗、調動、掛職鍛煉、回避等制度。,並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動和調任工作;制定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意見和辦法,組織實施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制定實施人事調配意見和措施,承擔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需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
(3)考核與獎勵部分。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負責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組織實施,以及考核等次的認定和備案;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對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人選進行初審,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事宜,按規定承辦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相關工作。
(4)培訓和監督科。制定和實施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意見和計劃,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指導市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公務員紀律處分、申訴控告、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並將初審意見報市政府批準;擬訂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的意見,依法監督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