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黑車的處罰如下:停止營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0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謂“黑車”,是指未在運管部門辦理任何相關手續,未取得營運牌照,以有償服務方式非法營運的車輛。申請經營客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乘客急救基本知識的考試合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衍生問題:
客運業務應該向誰申請?
(壹)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相鄰縣之間的客運;
(二)從事跨省、跨市、跨縣客運經營的(毗鄰縣的行政區域除外),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申請在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跨省、跨市客運經營的,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後,方可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協商不成的,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商決定。申請在毗鄰設區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當地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