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針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家庭成員的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最低生活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制定的標準應與其他社會保障標準相聯系。
官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發放中,第壹類保障對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全額發放,其原享受的生活保障待遇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的,按照原救助標準發放;其他保障對象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撫待遇的其他人員,其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國家財政撥給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專款專用。違約或挪用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舉報,也可以聯名到其監察機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簽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見,或者故意為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簽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請程序
申請低保,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受理窗口壹般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地點、聯系電話等。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咨詢。
申請低保,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個人或者家庭的相關信息,並根據救助機構告知的事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辦公室收到救助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申報的相關信息和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狀況進行核實,並提出核實意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