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應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的通知,現就下列行為之壹妨害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違法。 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疫情防控命令的。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或者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依法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2.未按要求報告。外省來衡和回衡人員以及本省疫情市州人員未按規定報告。
第三,非法聚集。到秤後,來秤和回秤人員拒不配合健康檢查,或未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即參加聚集活動或出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群眾聚集活動。
四、不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統壹組織的區域性核酸檢測,或者使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關鍵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實施核酸檢測。
五、拒絕配合合流調整、檢查。隱瞞和謊報病情、生活史、接觸史、活動軌跡等與疫情相關的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的;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6.拒絕執行防疫措施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場所或室內封閉場所,經勸說後拒絕戴口罩、掃碼、亮碼、查行程。
七、拒絕配合防治管理的。有高危區域居住史、判定為密切接觸者、亞密切接觸者和與疫情相關場所暴露的人員,未按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的;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健康監測和臨時封閉控制區內的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擅自外出的。
8.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九、非法藥品銷售、招生。非法銷售止咳藥、退燒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非法接納和治療發熱病人。
X.不履行主體責任。單位、商業實體等。未按規定實施定期核酸檢測、掃碼、亮碼、核酸檢測證查驗、體溫檢測、人員無碼登記、設施和環境通風消毒,或者違反規定擅自開業、經營或者變相經營的。
十壹、其他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公安局
65438+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