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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事件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最著名的國際通報。其通緝對象是已被相關國家法律部門發出逮捕令並要求成員國引渡的逃犯。國際刑警組織在各國的國家中央局可以通知他們立即逮捕逃犯。紅色通緝令是公認的國際臨時拘留證明。無論哪個成員國收到“紅色通緝令”,都應立即安排本國警力進行核實;如果發現被通緝人員的行蹤,會迅速組織抓捕,繩之以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壹條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轄豁免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刑法具有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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