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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罪案例分析。

聚眾哄搶罪的案例分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李某某,男,1984廣東省饒平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廣東省饒平縣海山鎮永泰路南12號。因涉嫌犯聚眾哄搶罪,於200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辯護人韓松,北京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男,廣東省饒平縣1982年6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廣東省饒平縣海山鎮南東園八巷12號。因涉嫌犯聚眾哄搶罪,於200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辯護人莫雲傑,北京中州師範學院律師。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2004年6月30日第20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犯聚眾哄搶罪。(2006)1498號,於200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韓松、被告人林及其辯護人莫到庭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公訴機關指控:

2006年6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林等人在本市豐臺區小井村北京日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倉庫內,對該公司汽車防爆膜進行搶劫。給予被告人李某某、林防爆膜兩卷,貨值人民幣6802元。後來被查封了。

對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林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並有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被害人梁、的陳述;證人孫、、範的證言;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房產價格鑒定結論》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林無視國家法律,相互勾結,搶劫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犯聚眾哄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林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考慮。鑒於被告人李某某、林認罪態度較好,本院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為了執行國家法律,打擊刑事犯罪,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和兩被告人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林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哄搶罪。(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6年7月22日至265438年6月+2007年10月。罰款已經交了)。被告人林犯聚眾哄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6年7月22日至265438年6月+2007年10月。罰款已經交了)。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代理法官肖江峰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二十八日

職員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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