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稱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何地、何時具有約束力。
法律生效時間: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規定;規定該法頒布後滿足壹定條件時生效。
法律停止生效的時間壹般分為兩類: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明確廢止是指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確廢止舊法;隱性廢止是指在適用的法律中,當新法與舊法發生沖突時,適用新法,實際廢止舊法。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之前是否適用於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
壹般來說,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關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壹致時,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根據授權制定的規章與法律規定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