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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置於受送達人住所,在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三)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五)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的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使用。公告送達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如果法院傳票無法親自送達被告,可以通過上述其他方式送達。
綜上所述,在行政訴訟中,主要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發送達、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
本法對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