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壹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義務的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和委托監護人。
監護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1,有保護被監護人健康的權利;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表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權利;
5.有權代表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幹涉。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代表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等同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壹切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 *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