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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可以作為民事判決的依據嗎?

《民法典》總則第10條規定:“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從學者和外國立法來看,民法的淵源包括法律、習慣法、判例、判例、學說等。在起草過程中,民法典總則部分對民法淵源進行了反復研究和論證,最終規定了法律和習俗,刪除了國家政策。

民法典的總則部分並沒有把國家政策作為民法的淵源。主要原因是:壹是政策不穩定;二是政策往往不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體公民,有的只是以內部文件的形式下發到相關機關;三是政策規範性太弱,對具體行為缺乏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國戰略的全面推進,以民族政策作為民法的直接淵源已經不合適: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民法基本完備,基本解決了無法可依的問題,適用民族政策補充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間已經很小。第二,黨的十八大以後,依法治國全面加強。法治的基本內涵在於依據法律而非政策來治理社會關系。第三,國家政策的優點是靈活性,缺點是不穩定性和不開放性,不利於社會關系穩定預期的形成。

國家政策不是民法的淵源,並不意味著國家政策在調整民事關系和民事司法判決中不起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國家政策可以通過民法中的誘導性條款發揮作用,如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或者作為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新內涵來平衡當事人利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國家政策的目的也可以達到。很多重要的政策對民事活動有很強的約束,比如《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產權房、房屋限購、政策性房屋等。涉及民事糾紛時,國家政策可以作為判斷和說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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