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5)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商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並保證電子簽名的依賴方能夠核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擴展數據:
電子簽名人知道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通知有關當事人,停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和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基於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