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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人身傷亡怎麽辦?

法律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了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的兩種處理方式:壹是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立即撤離現場:壹是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這是立即撤離現場的先決條件。有相應傷亡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二是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自行協商處理賠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事故不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規定的“自行協商”是有條件的,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處分,是為了減輕公安機關的壓力,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是方便群眾、嚴格管理原則的重要體現。在實踐中要註意防止壹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甚至重大傷亡都是“協商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對這壹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車輛編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並共同簽字後,自行離開現場。非機動車與道路上的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第二,如果不離開現場,要及時報告執勤交警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雙方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有爭議,或者認為應當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不離開現場,但必須及時向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這壹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盡快恢復交通,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中車輛滯留在道路上造成的交通擁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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