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居民樓室內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管道堵塞、漏水、斷水斷電、物品毀壞等。,裝修者應負責修理和賠償;屬於裝修企業的責任,裝修者可以向裝修企業索賠。
裝修人擅自拆除、改動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房屋室內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造成公共部位和設施損壞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修企業購買或者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修材料,造成大氣汙染超標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
(壹)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超出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居住建築內部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居住建築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將《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
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使用明火、進行焊接作業,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企業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