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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何看待胡斌案?

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後,公眾質疑其在繁華地段飆車致人死亡已構成“無視不特定公共人員的安全”,符合“危害公眾安全罪”的犯罪要件。相對於交通肇事罪,刑期只有3年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量刑幅度從10年到死刑。壹位律師認為,“無論如何,我相信這壹事件的巨大社會效應將成為法官判決此案的重要參考指標。”但這也讓另壹部分公眾擔心,胡斌會成為“第二個張金柱”嗎?1997河南鄭州警察張金柱交通肇事逃逸。在眾怒的壓力下,他很快被數罪並罰判處死刑。但這也留下了許多疑問。有壹種觀點認為,這個案例在我國交通事故處理中顯然是罕見的,甚至是絕無僅有的。其中,反思最多的是“媒體審判”和“輿論殺人”。那麽,胡斌會成為“第二個張金柱”嗎?顯然,我們並不想對此作出任何有傾向性的判斷。這也不是輿論能承擔的職能。記者不應該是指揮法官的“法官”,也不能是比法官更稱職的“法官”。法律學者何家宏反思張金柱案時說的話,同樣適用於胡斌案。然而,當胡斌案開始出現在公眾輿論中時,張金柱的真面目逐漸被揭開。我們需要的是對胡斌案相關司法部門的鄭重提醒:請記住,在任何情況下,確保司法公正都是永恒的前提。只有正義才是獲得最大認同和最廣泛合理性的前提。民憤歸民憤,正義歸正義。民憤可以牢牢占據輿論陣地,司法機關必須牢牢把握法律的公正。這壹點非常重要。我們壹直向網絡輿論致敬。在胡斌案中,輿論的質疑和憤慨壹度迫使杭州警方回歸真實客觀的立場。但同時要明確,輿論只是監督司法,沒有幹預和影響。如果人們憤怒的洪流毫無節制地沖走壹切,威脅壹切,那麽到最後,所有人都可能失去立足之地。繼續憤怒,但對法治精神保持敬畏和期待。這還是輿論的理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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