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侵權人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的比例,根據其過錯程度決定。具體比例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處理。
3.打人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打人者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支付受害人治療損傷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
傷情嚴重,涉及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酒後打架的話,按照刑法第十七條的原則追究刑事責任。
5.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二級以上輕傷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輕傷以下的,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追究行政違法行為。
6.主觀上通過發泄情緒、尋求刺激、逞能、無事生非等方式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壹人輕傷或者兩人輕微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老年人、孕婦、殘疾人、流浪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根據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描述。
7.符合聚眾鬥毆條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鬥毆、大規模聚眾鬥毆、社會影響嚴重、持械聚眾鬥毆、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