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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建築法規的知識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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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建築法規知識點

第壹章建築法規簡介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建設活動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規。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由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組成的完整統壹的框架結構。

建築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建築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築活動中的行政關系、經濟合作關系以及相關的民事關系。

中國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及法律效力:(1)建設法規: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屬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範圍,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2)建設行政法規: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屬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範圍。(三)建設部規章: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並發布的規章。(四)地方建設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制定的建設法規;(五)地方建設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頒布的或者經其批準的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建設的法規。

建設行政執法: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或委托的單位依法對各種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具體包括:建設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命令和行政裁決;建設行政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建設行政處罰,包括財產處罰、行為處罰和行為處罰;建設行政執法。

行政建設司法內容:1。行政調解是指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根據法律和自願原則,促使雙方通過協商和互諒達成協議。2、行政復議,是指相對人不服行政執法決定,依法向指定部門申請重新處理3、行政仲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調解具體民事、經濟勞動爭議,作出判決、裁定。

建築法規立法的基本原則:市場經濟原則、法制統壹原則和權責壹致原則。第二章工程建設程序和規定

工程建設: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土木工程、路線管理及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飾工程等工程項目,是形成固定資產的基本生產過程及其他相關建設的總稱。

民用建築工程:包括礦山、鐵路、道路、隧道、橋梁、堤壩、房屋等工程。

管道和設備安裝:包括電力、通訊線路、石油、天然氣、給排水管道及各種機械設備和裝置的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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