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聚眾鬥毆罪是指以報復他人、支配壹方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為目的,聚眾參加鬥毆,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鬥毆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為了爭霸、報復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進行的群體性鬥毆。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有期徒刑是刑罰的壹種,是指在壹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將其監禁在壹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羈押、拘留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為終身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死刑,又稱極刑、行刑和無期徒刑,是指劊子手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犯人的生命。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犯聚眾鬥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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