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父母財產有哪些程序?
壹、不動產繼承
財產繼承是指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將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繼承人的法律行為。不動產繼承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壹種派生取得方式。
法律條款:《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有哪些程序?
需要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否則房產部門壹般不會更名;
申請財產繼承公證的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註銷卡、死亡註銷頁)。
2.房產證和房屋價值評估表。
3.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戶口和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範圍包括:死者父母、配偶、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證、註銷證等相關材料。
5.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夫妻先後死亡的,應當提供死者壹方的遺孀未再婚的證明。(壹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7.證明。從哈爾濱市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育子女、收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信息,並在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壹般是員工登記表或員工簡歷)。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份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印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如果沒有人事檔案,可以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戶籍卡,包括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由派出所證明。
9.見證人1名(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要求:無親屬)。
10.有遺囑公證書或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其他遺囑;
11.公證處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所有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聲明。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需要在相關部門走完流程才能繼承,需要的材料很多。首先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也需要身份證和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