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的反面包括兩個方面:
1,首頁反面是“地址變更登記”;
2.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反面是“登記事項變更更正記錄”。它主要記錄變化、更改和更正。嚴格來說,戶籍卡的復印件要雙面復印,才能全面反映本人戶籍信息的整體情況。但現在壹般單位或機構都不把“改、改、正”的掌握當回事,只要求前抄,這是他們工作中的壹個缺陷。
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口調查核實時,戶主或者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提交戶口簿。戶主應妥善保管居民戶口簿,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第十六條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沒有理由延長時間,又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第十四條。被假釋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被管制人員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由戶口登記機關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