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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河灘地補償規定

征用河灘地的補償規定如下: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要記住,每公頃耕地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能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具體規定。

征收耕地的流程如下:

1,征地審批手續。

(1)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擬定征地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後逐級上報。

(2)土地征收等方案依法須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實施征地程序。

(1)公告征地。

(2)征地補償登記。

(3)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綜上所述,符合自身條件的,準備相應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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