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與護士上班有關的法律條約

與護士上班有關的法律條約

第四章實踐

第十九條未經實習的護士不得從事護理工作。

護生或畢業生的專業實習,以及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臨床實習,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護士只能在護士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壹條護士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患者的身心狀態,為患者提供科學護理。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當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護士有義務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疾病防治知識,給予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詢。

第二十三條護士執業要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護士不得泄露其在執業活動中所了解的患者的隱私。

第二十五條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

第二十六條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註冊的護士從事護理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非法獲取《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九條護士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執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暫停其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礙護士執業或者侵犯其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暫停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上一篇:合同詐騙罪有幾個刑法?
  • 下一篇:霍英東最爭氣的兒子霍文勛放棄生意當了醫生,為霍家爭光。現在發生了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