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從事化工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或銷售無證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技術監督或生產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罪的量刑標準;
1.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構成犯罪的,根據犯罪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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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明令禁止經營和使用的,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或者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開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可能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日用化學品生產殺鼠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