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化工園區的綠色安全發展。《辦法》的編制主要有三點考慮:壹是與現有政策標準充分銜接。《辦法》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下,與《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等標準規範相銜接,並參考相關省份發布的認定辦法,為各省圍繞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目標制定認定管理辦法提供依據。二是統籌考慮不同化工園區的特點。《辦法》綜合考慮國內大量化工園區、不同地理位置、主導產業的特點,在確保安全和環境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制定差異化政策。比如考慮到北方冬季氣溫低,廢水明管輸送運行成本高,管道凍裂風險大,我們要求廢水排放“專用管道或明管輸送”。三是嚴守安全環保底線。面對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清潔生產和應急保障的要求,《辦法》從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了約束性指標要求。,這些都是各省制定實施細則時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化學工業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證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綠色發展水平,根據《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 並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與管理導則(試行)》、《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等文件。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對化學園區的建設和認定管理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指導地方開展化工園區建設和認證管理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