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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壹、婚姻法關於彩禮返還的新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在實踐中,下列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而制作的禮物。

2.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為表示感情而送的禮物。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 * *內消費的費用由男方支付。

4、男方及其近親屬和女方及其近親屬當禮的贈與。

5.通過婚姻取得財產、騙取財產的行為。

3.彩禮返還的標準和原則是什麽?

對訂婚和彩禮的給付標準沒有規定,只有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訂婚仍被視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尤其是在農村。壹旦解除婚約,就會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期間當然不會返還;壹旦解除婚約,財產轉移就失去了法律依據,接受彩禮的壹方應返還其已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將持續到結婚為止。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彩禮返還的規定,就不存在彩禮返還的問題。

彩禮符合返還條件,不代表100%必須返還。壹般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的用途、雙方的經濟狀況、贈與的數額、哪壹方提出解除婚約等因素酌情決定返還比例。壹般在60%-90%之間,接受贈與解除婚約壹方的返還比例會高於給付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壹方或雙方贈與的禮物和贈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考慮財產的來源和數量進行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第十九條、因婚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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