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是確保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主要責任人,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無押運人員或者無押運人員監管,超載或者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運輸異常情況未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或者進入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的區域,或者不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行駛時間、路線行駛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被盜、丟失、遺撒、泄漏時,未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采取壹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瞞報、謊報為普通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