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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手段和能力建設存在哪些不足?

因為環境治理客觀上受限於監管手段的缺失,對企業違反國家環境治理收費政策缺乏必要的約束和制裁。壹是法律手段不足,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導致壹些工業單位鉆法律的空子謀取私利,造成環境汙染;第二,行政手段不足。對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企業,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因缺乏行政強制措施的保障而難以執行。第三,經濟手段不足。環境治理費是對資源價格的合理補償,是對環境汙染的懲罰性成本。目前環境治理收費標準低,征收率不高,遠不能彌補環境治理成本,不能充分發揮收費的杠桿調節功能。第四,技術手段不足。環境汙染主要是事後治理,缺乏事前監管和預防手段,環境監測網絡有待完善,環境信息資源享有機制不夠完善,環境治理能力缺乏技術手段的有力支撐。

另壹方面,環保監管不到位的現象比較普遍。

壹是法律責任不到位。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最高罰款不超過654.38+0萬元;造成嚴重水汙染的企事業單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其經濟責任只是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壹倍以上的超標排汙費。這些造成巨大財產和人身損害的環境汙染行為,法律責任極輕。企業自建汙染物處理設施價格昂貴,周期長,技術更新快。汙染物治理成本高於環保費用和罰款,企業往往以已交費為由逃避或放棄治汙責任。

二是行政處罰執行不到位。壹些地方環保部門願意不監測就收費,或者以罰款的方式收費,對環境汙染嚴重的只處以少量罰款。環保監管不力,行政處罰執行難到位,企業合規成本遠高於違法成本。

三是職能履行不到位。壹些地方環保部門在實施環評過程中,因把關不嚴、急於收費,出現了“假環評”“無環評”現象,出具了環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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