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方面,環保監管不到位的現象比較普遍。
壹是法律責任不到位。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最高罰款不超過654.38+0萬元;造成嚴重水汙染的企事業單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其經濟責任只是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壹倍以上的超標排汙費。這些造成巨大財產和人身損害的環境汙染行為,法律責任極輕。企業自建汙染物處理設施價格昂貴,周期長,技術更新快。汙染物治理成本高於環保費用和罰款,企業往往以已交費為由逃避或放棄治汙責任。
二是行政處罰執行不到位。壹些地方環保部門願意不監測就收費,或者以罰款的方式收費,對環境汙染嚴重的只處以少量罰款。環保監管不力,行政處罰執行難到位,企業合規成本遠高於違法成本。
三是職能履行不到位。壹些地方環保部門在實施環評過程中,因把關不嚴、急於收費,出現了“假環評”“無環評”現象,出具了環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