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標截止日推遲或終止采購並不違法。發布延期或終止公告無需補償投標人。
疫情期間的采購活動,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采購工作的通知》(財辦〔2020〕23號)和《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2020〕29號)組織實施。作為緊急采購項目,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采購工作的通知》(財辦〔2020〕23號)執行。對於非緊急采購活動,因疫情防控等原因無法進行或無法按規定時間繼續進行的采購活動,可酌情暫停或延期,並按要求發布相關信息和通知相關方;對於疫情防控期間確需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及相關工作,應盡量選擇網絡、電話、郵件等非現場方式。有條件的地方,盡可能在網上提供采購文件和提交招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和電子評標流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需要計算工作日的,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因疫情規定延長的假期作為公共假期,不計入工作日。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暫停或延期開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電子方式實行電子開標,供應商可以在線獲取采購文件和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是否參加開標是供應商的權利,不參加現場開標不影響其投標文件的效力。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二十七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但因重大變化取消采購任務的除外。招標終止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書面通知已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和取消采購任務的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收取招標文件費或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終止采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招標文件費、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存款。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為承認開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