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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內容:

1,危害國家安全罪;本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2.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壹般的犯罪。這類犯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與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貪汙罪、盜竊罪有顯著區別。危害公共安全罪含有造成不特定的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危險,而且人員傷亡和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也是如此,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較大的壹種犯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該罪是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家經濟的行為。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本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故意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

5.侵犯財產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包括:搶劫;盜竊;搶劫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該罪是指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的嚴重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7.危害國防利益罪;本罪是指損害國防利益,應依法懲處的主觀故意或過失行為。

8.貪汙賄賂罪;本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違反國家廉政建設制度的貪汙賄賂行為,以及與貪汙賄賂罪密切相關的違反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9.玩忽職守罪;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其職務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社會公眾對國家機關公務活動客觀公正的信任。

10,軍人違反職責罪;為懲治軍人違反職責所實施的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結合軍隊司法實踐,制定本罪。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隱瞞、謊報軍事情報罪是指故意隱瞞、謊報軍事情報,對作戰等造成危害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

3.它屬於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犯罪定義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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