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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環境法的適用範圍是指環境法生效的範圍。根據環境法對其適用範圍的相關規定,環境法的適用範圍可以概括為對場所的適用範圍、對人的適用範圍、對事件的適用範圍和時效性範圍。

(1)合適的範圍。適用範圍是指環境法生效的地理或空間範圍,也稱空間適用範圍。根據《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環境法的空間適用範圍是:中國人民的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損害的,也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包括引路、領水、領空、底土和擴展領域。空域僅涵蓋空域,不包括外層空間,延伸區域包括中國領海、空域外的中國船舶和飛機以及中國駐外使館。

(2)適時範圍。適時範圍是指環境法律法規何時生效,包括何時生效、何時失效、對生效前的活動和事件是否有效等與時間相關的問題(也稱環境法的溯及力)。關於環境法的生效日期,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生效日期,習慣上從頒布之日起生效;第二,條例規定了具體的生效日期,或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者規定在條例公布後的某壹天生效。關於環境法的失效日期主要有三種形式:壹是隨著新法的頒布實施,相應的舊法自動失效;二是新法頒布時,宣布與新法相抵觸的舊法無效;第三,修訂後的條例頒布時,相應的舊條例被宣布失效。關於環境法的溯及力,主要采取“從舊到輕”的原則,但也有部分環境法規具有溯及力。

(3)合適的範圍。適用範圍是指環境法對哪些活動或事實有效。壹般來說,環境法適用於壹切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包括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經營和管理環境資源的各種活動或事件;就具體的環境法而言,有不同的適用範圍。

(4)適用範圍。適用範圍是指環境法對誰有效。在我國環境法中,人們壹般指單位和個人,單位既包括法人單位,也包括非法人單位和國家機關。個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因嚴重汙染和破壞我國環境,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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