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關於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宗教團體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內容,應當到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需要註銷登記機關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前,在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宗教組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即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申請成立宗教團體,除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成立宗教團體的需要;
2.有可考證的經典、教義、教規,符合中國現有宗教的歷史沿革,不違反本團體章程;
3.成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4.同壹行政區域內不存在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近的宗教團體。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宗教團體的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設立宗教院校,全國性宗教團體應當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應當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關於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