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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工人是否屬於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環衛工人應該分為五類,這是事實。

第壹類:事業編制類

如果是比較少的環衛工人(很少,壹般是老壹輩,當然現在也有壹些地方),壹般參照公務員法執行(不過說實話,有編制的話,壹般休假都會有保障,當然有編制,也不在乎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類:壹般就業制度

這壹類是大多數環衛工人的典型。這壹類屬於普通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包括節假日、年假、社保等權益,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執行,切實保障環衛工人的利益。

第三類:非雇傭制

比如有的單位采取承包的方式,或者采取日工或者全日制用工,即不建立勞動關系,也不建立兼職關系,規避社保等風險,降低人力成本。但是這種工作有不穩定性。例如,南京某事業單位曾與壹對外籍夫婦簽訂辦公樓保潔承包協議,將整個辦公樓保潔業務承包給這對夫婦,每季度買單壹次。後來夫妻倆的丈夫生病沒有醫保,要求單位承擔被拒。但勞動仲裁後,單位提供的協議是合同協議,所以未能勝訴。此外,兼職需要滿足每周不超過20小時、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上限。因此,由於用人單位采取了規避風險的措施,環衛工人不能被其錄用,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難以保障其權益。

第四類:非法定員工

壹般來說,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於應當退休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這類人還是法律盲區。因為即使被單位錄用,也因為超齡不能在社保部門參保,不是合法的普通勞動者(超齡),所以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只能屬於壹般的雇傭關系,適用侵權責任。

第五類:具有雙重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現在可能還存在,以後會逐漸被淘汰,也就是壹些地方企業的職工和有勞動關系的單位因為無法經營,無法合並,處於停工狀態。但由於沒有破產,壹些大齡職工的勞動關系仍在原單位,當地政府會為他們繳納社保和生活費用。因為生活費不夠滿足家庭生活,大部分在家的時候會選擇從事第二職業,用人單位也認可。這種勞動關系是雙重的。因為原單位交了社保,新單位交不了。這種情況比較特殊。但勞動者與第二家公司的勞動關系是壹樣的,只是比較特殊。用人單位要參照勞動合同法,給他除了社保繳費以外的其他待遇,包括休假。

因為情況不同,月光石大致列出了五類情況,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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