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緩刑是指應該判處的刑罰,不是立即判處,而是兩年以後判處。通常適用於罪行輕微的罪犯。他們的社會危害不大,兩年的試用期有利於他們思想的改造。兩年期滿後,沒有故意傷害或者其他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死緩可以轉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情節不再判刑。
緩刑的適用標準
1.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除外。除累犯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受到處罰後,在法定時間內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對個人危險性不大。緩刑的實施對社會穩定有壹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會危害社會。犯罪人是否會再次危害社會,除了刑法本身的威懾教育功能外,還要看犯罪人自己的認罪、悔罪情況和犯罪情節。如果罪犯對自己的罪行沒有認識和悔悟,壹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罪犯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能緩刑,因為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