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手術簽字人以後會承擔責任嗎?
就醫療管理的法律規範而言,只要是直系親屬,就有權決定是否對患者進行治療。換句話說,是否同意簽字是家屬的權利。沒有家屬簽字,情況緊急,醫院也要治病救人;有了家屬的簽字,如果患者沒有按照醫療規範流程進行治療,也要承擔出現問題的責任。
第二,患者可以自己簽字手術嗎?
手術病人可以自己簽名。原衛生部2010《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規定:“需要患者書面同意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不能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人員簽字。”
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醫療計劃首先要經過患者書面同意,即由患者簽字。只有在不適合向病人解釋的時候(比如絕癥等。)而且患者無行為能力,患者家屬會簽字嗎。
第三,做手術的家屬沒有簽字,醫院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1,手術同意書,患者本人簽字。如果本人不能簽字或不宜簽字,患者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會簽字同意。
2.未通過上述途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手術後果及相關措施的,醫院應當對手術造成的非醫療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但嚴格來說,是否簽署手術同意書和醫院是否承擔責任沒有直接關系。即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沒有對患者造成非醫療損害,即使沒有患者簽字,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即使有患者簽字,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