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1.緩刑的條件是什麽?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的犯罪分子”,並符合下列四個緩刑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只有在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能宣布緩刑。
具體判決是否符合緩刑條件,要結合客觀證據和犯罪分子的主觀表現來判斷。壹般主觀惡性比較小,有自首、坦白、立功、取得被害人諒解、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自願認罪悔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量刑情節。可以認為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降低,社會危害性減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因此考慮是否適用緩刑。
第二,緩刑可以撤銷嗎?
試用期的期限是固定的,但試用期可以被撤銷。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
1.判決宣告前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尚未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並就新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數罪並罰;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