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延期不是免責,而是有條件的延期。在延期期間,緩刑犯通常需要滿足某些條件,如學校、健康或其他特殊情況,才能暫時免於履行兵役義務。緩征期滿後,這些公民仍需依法履行相應的兵役義務。
其次,延期並不意味著永遠不參軍。特殊情況下,如國家需要、戰爭爆發等。拖拖拉拉的人也可能被征召入伍。這是因為延期只是對個人服兵役時間的調整,並不是完全免除兵役責任。
所以,延期不等於不參軍。被暫緩服役的公民仍需適時履行兵役義務,為國家的安全穩定做出貢獻。
同時也要認識到,參軍是每壹個公民的義務,是體現個人愛國和責任的重要方式。在延期履行的條件下,我們可以暫時延期履行這壹義務,但絕不應將其視為逃避責任的借口。
綜上所述:延期征兵是壹種有條件的推遲服兵役的制度,被延期的義務兵仍需在法律規定的適當時間履行兵役義務。延期征兵不等同於不參軍,而是在壹定條件下對個人服兵役時間的調整。每個公民都應該樹立正確的國防觀念,積極履行兵役義務,為國家的繁榮和安全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5條規定:
每年65438+2月31之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研究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6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征集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