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應該是戶籍所在的省份。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考以下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生育政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五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等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省份的計劃生育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規定:蒙古族公民,壹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非城鎮戶口的蒙古族公民,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優育,少生孩子;需要節育的,應當提供技術服務。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只能生育兩個子女,不允許生育第三個子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壹對城鎮少數民族居民夫婦只允許生育兩個孩子,壹對少數民族農牧民夫婦可以生育三個孩子。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再生壹個孩子。
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均為瑤族、苗族、侗族、仡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彜族、水族、仫佬族等人口在1000萬以下的少數民族的,經批準可以安排有計劃地生育第二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周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職工、城鎮居民、農民,夫妻雙方或壹方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壹些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農民可以生三個孩子。
西藏自治區規定,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幹部、工人和城鎮居民,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農牧區少數民族農牧民只提倡優生、晚婚、晚育,不限制生育數量;如果有自願計劃生育的,給予技術指導。
雲南、貴州、青海三省的壹般規定是:少數民族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有特殊情況的少數民族農牧民被批準多生1個孩子。對於總人口較少的民族群體,生育指標沒有限制。
(2)吉林、遼寧、黑龍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甘肅等省的計劃生育政策。
這些地方都有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自治州或縣,壹般規定少數民族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如吉林省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允許生育兩個子女,生育間隔為四年;如果夫妻壹方是少數民族,允許生育兩個孩子,間隔8年。浙江省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經批準可按計劃生育生育二胎;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漁民,且其中壹方為少數民族且具有兩代以上戶籍的,經批準可按計劃生育生育二胎。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陜西等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
這些省(市)是少數民族散居地區,在制定計劃生育政策時考慮到了少數民族的特殊情況。北京、天津、上海直轄市規定,符合壹定條件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二孩;其他省份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法律依據:
《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第八條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做好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