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規定1:避免傷害和選擇地點
新建農村房屋應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合理地質災害風險區,不在災害易發區建房。
2.新條例2:農舍的布局
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誌高建造農家樂,構建鄰裏仁愛的空間格局,形成自然、緊湊、有序的農家樂社區。
3.新規3:提高農房設計水平。
農村住宅的建設,首先要精心設計,然後按圖紙施工。精心調配空間布局,逐步實現睡、吃、睡分離,凈汙染。新農村住宅應同時設計衛生廁所,因地制宜推廣水沖式廁所。
4.新規則4:留住鄉愁。
農村住宅建設應尊重地方特色和地域特征,精心打造建築特色。保護和改善村莊的歷史和生態環境。傳統村落的新農村住宅應與傳統建築及周邊環境相協調,提高傳統住宅的空間品質。
5.新規定5:農村住房的供水
因地制宜改善供水條件,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靠近城鎮的村莊納入城市供水體系。
6.新規定6:生活汙水處理
農村應當采用小型化、生態化、分散化的汙水處理模式和工藝,合理確定排放標準,促進農村生活汙水就地資源化利用。
7.新規7:完善公共設施。
充分利用閑置農房提供公共活動空間,降低公共建築建設成本,拓展村民提供公共活動的渠道。鼓勵村莊公共場地的綜合利用。
8.新條例8:農村住房和村莊建設的管理
建立農房全過程管理制度,規範村莊設計和農房設計、建設、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確責任主體,確保有人、有條件、有辦法管理。全面推行責權利壹體化模式,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即按照誰批地、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確保農房質量安全。此外,將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制度,以改善農村建築隊伍。
當壹個家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孩子,並且孩子在經濟上能夠獨立,在日常生活上能夠照顧自己時,他們可以與父母分開。人戶分離後,原有宅基地和住房不能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再建住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