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概念
1.匯票是最重要的支付工具。
我國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匯票的特征。
(1)匯票不僅是壹種貨幣證券,也是壹種支付手段。為了保證可靠使用,必須在票據上標明“匯票”字樣,以便用戶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能夠理解這種支付手段。
(2)匯票必須印有“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的傭金”字樣,使這種支付工具在經濟活動中具有較高的信用。
(三)匯票是指到某壹日期才履行付款義務的匯票。有兩種匯票:即期付款和指定日期付款。
匯票的類型:
1.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1)銀行匯票是指匯款人將款項存入當地銀行,銀行簽發給匯款人用於異地轉賬結算或提取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根據我國《支付結算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是指由收款人或者付款人簽發,承兌人承兌,由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在到期日付款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1)即期匯票是指到期日為提示日,持票人將匯票交給銀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銀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必須即期付款的票據。該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行使其票據權利,而無需事先通知付款人他準備履行其義務。
(二)遠期匯票,是指在某壹到期日付款的匯票。壹般有四種方法規定遠期匯票的付款日期:規定見票後幾天付款;出票後幾天付款;規定在提單簽發後幾天付款;規定在特定時間付款。
根據承兌人的不同,遠期匯票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3.輕型匯票和跟單匯票。
這是根據票據有無附單據來分的。其中,銀行匯票基本上就是匯票。跟單匯票是指附有裝運單據的匯票。我國國內匯票主要是輕型匯票,只有銀行承兌匯票才應在承兌時提交相關交易合同中涉及的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