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會計人員挪用少量公款如何處罰,要看挪用公款的數額,是否屬於自己,挪用的目的。挪用公款數額在3萬以下的,不構成犯罪,給予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歸還,且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