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要勞動合同未解除,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申請婚假待遇。員工的婚假是合法待遇。只要勞動合同未解除,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申請婚假待遇。勞動者的婚假待遇是法定待遇,應該由用人單位給予。沒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就辭職的,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成為用人單位拒絕給予的法定理由。但休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或者離職日期到期的,剩余婚假不屬於單位應當給予的休假。辭職之日前,申請辭職的勞動者仍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工,依法享有相應的休假權利。因此,申請辭職的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前申請婚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批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可享受15天晚婚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