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禮活動中對新郎新娘、伴郎、伴娘、新郎父母等人員進行猥褻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文明風尚,突破了法律的底線,是典型的陋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在婚慶活動中從事下列低俗、庸俗的婚姻行為。違者將視情節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在婚禮上大吵大鬧,借機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構成犯罪。此外,如果《鬧婚》中的整場遊戲不慎造成傷害或死亡,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刑事強制措施如下:
1,傳票。傳喚必須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法院院長批準,並填寫傳喚證,方可執行。執行人不得少於2人,並須向被扣留者出示手令。傳喚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不阻礙偵查、起訴、審判,隨叫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監視和控制的強制措施;
4.拘留。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5.逮捕。這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壹。根據法律規定,對因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是不夠的,但確有必要逮捕的,應當依法立即逮捕。
綜上所述,廣大市民應積極抵制和摒棄低俗婚俗,文明參加婚禮,確保自己的行為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幹擾公共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