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在法定條件下是有效的。如果雙方按照簽訂的財產協議離婚,那麽雙方還是不能先判決離婚,還要看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情況,以及雙方是否有沖突。如果有沖突,就不會同意離婚。
離婚時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離婚時也是有效的,所以離婚時會根據財產協議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結合情況分析處理壹些特殊情況,但起訴時以協議為準。夫妻財產約定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在做財產約定的時候,會考慮以後對孩子的照顧,約定壹部分財產歸孩子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做了這樣的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控制。從法律上講,贈與並未履行。當然,未完成的禮物不會生效。實踐中,這種無效協議屢見不鮮,當然都以無效認定告終。
(2)房地產屬於壹方,但產權未發生變更的。
規定婚前房產和壹方名下的其他房產婚後歸* * *所有,但實際辦理了產權更名手續,也是未完成的行為。萬壹最後發生糾紛,就沒法確認了。
(3)提出離婚的人沒有財產
“誰提離婚就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夫妻財產協議中的承諾,讓任何壹方放棄離婚的念頭,全心全意經營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認為是限制了離婚自由權,但被認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約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