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實踐中,彩禮等小額贈與壹般視為贈與,離婚時女方不予返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某些情況下或者按照當地習俗,如果三個金幣作為彩禮的壹部分給女方。此時,如果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律要求,男方可以要求返還三金。三金作為彩禮,有以下三種情況需要返還:壹是雙方已經訂婚但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女方返還三金。二、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實際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三金。第三,如果男方因支付三枚金幣出現經濟困難,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三枚金幣。而且三金和彩禮在支付過程中必須是自願的,不能有非法的威脅或恐嚇手段。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經協商壹致,可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協商壹致的內容應在離婚協議中有所體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財產分割等。夫妻雙方協商無法達成壹致,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是否認可或離婚,同時判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