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投資條例》
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公益性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網上平臺)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並使用網上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列出與政府投資相關的規劃和產業政策,公開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和時限,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壹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以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壹)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和擬議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批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審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經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預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估算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和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