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建築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標準》。
1土方開挖、基坑支護、降水工程施工由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承擔。
2基礎施工和溝槽、坑、溝土方開挖前,施工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基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等詳細資料,並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地上和地下管線的保護措施。
3基坑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土方開挖、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土方開挖施工方案應包括:
1)編制依據;項目概況;
2)工程地質條件和場地環境;
3)開挖時間、開挖深度、開挖程序、流向等。
4)排水措施;
5)施工部署和進度計劃;
6)安全技術措施;
7)應急措施。
基坑支護方案應包括:
1)施工圖(包括:平面和剖面圖,明確支撐範圍和構造做法);
2)質量要求;
3)驗收標準;
4)施工方法和說明;
5)設計計算;緊急措施。
4施工前,施工負責人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向施工人員進行書面交底。
5土方開挖施工應符合《建築施工土方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80)的要求。基坑邊緣堆放的土方、材料等荷載應在基坑支護設計允許範圍內;施工機械與基坑邊緣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6必須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人員從危險場所、通道和人行橫道開挖的溝坑中墜落;夜間應設置紅色標誌燈;雨季施工時,基坑周圍必須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和設施。
7基坑支護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基坑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
8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支護結構進行檢測。並按要求提交檢測報告。
9施工方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進行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計劃,基坑監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監測計劃對基坑的施工期和使用期進行監測。當發生下列情況之壹時,必須立即報警,並對基坑支護結構及周圍環境中的保護對象采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