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有效嗎?婚前協議的出現是對傳統婚姻觀念的沖擊。隨著離婚率的逐年上升,越來越多的夫婦選擇簽署婚前協議。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婚前協議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有效嗎?婚前協議有效嗎?
1.婚前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協議是什麽。也就是說,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意願的真實表達,沒有任何欺詐或脅迫的成分。當然,如果是婚前財產的約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2.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3.《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
4.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認為協議只有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會有更強的法律效力,但也不是絕對的。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會極好地采納它們。
有哪些不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婚前協議?
1,壹些替代性的“婚前協議”,其中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壹般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餵狗、晚上在外過夜誰要交“空床費”等替代性條款。
2.壹些涵蓋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顯然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不受法律保護。
3.但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條件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比如“丈夫晚上在外過夜,向妻子支付‘空床費’”、“婚後,男方將工資的壹部分用於家庭的生活費,如有違反,將受到經濟上的處罰”等。,這些都在壹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前協議有效嗎?有必要嗎?
1,壹般需要簽婚前協議,情況是男女雙方經濟來源和地位相差較大,男方想通過這種方式約束女方。壹旦離婚,他就不能分割財產。其實類似於女方要求男方給高額嫁妝,制約男方以後離婚出軌。
2.很多時候,婚前協議的簽訂反映了男女壹方不自信,導致這種形式成為對另壹方的約束。比如有壹些男女懸殊很大的婚姻。在男人有錢的前提下,女人可以理直氣壯的簽婚前協議,這也體現了女人對自己和愛情的信心。
3.是否簽訂婚前協議需要雙方協商決定,但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在綜合法律的基礎上凸顯的。
辦理婚前協議的合法公正的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者還應帶結婚證。(已婚的可以補辦)。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的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